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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讯 为推进水利监督体制机制法治建设,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,水利部于日前修订印发了《水利监督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发的《水利监督规定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《规定》坚持依法依规、客观公正、问题导向、分级负责、统筹协调的原则定位,进一步健全行业监督工作体系,明确了综合、专业、专项、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工作体制和水利部、流域管理机构、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职责,对于强化行业监督管理,规范水利监督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规定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,要求聚焦党中央、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、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,梳理规范了15类主要水利监督事项,为统筹发展和安全,防范化解水利行业风险隐患,依法依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提供法治保障。
《规定》强调建立水利监督长效机制,通过规范监督程序、创新监督方式、强化成果运用,切实发挥水利监督抓落实、促发展的“利器”作用。进一步明确了水利监督“查、认、改、罚”工作流程,构建“四不两直”飞检、检查、稽察、调查、考核评价等贯通协调的行业监督工作机制。强调运用遥感卫星、无人设备、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工作,实行问题整改闭环管理,通过“回头看”和再监督,推动整改落实,不断提高科技监督、规范监督的能力水平。
《规定》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,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有关要求,强调水利监督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,避免集中扎堆、交叉重复,力戒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切实减轻基层负担;在总结已有监督管理经验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权限责任,增加监督工作保障条文,为行业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基础。
《规定》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,厘清了对单位和个人追责类型与行政处罚边界,细化从重、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,完善涉法、违纪线索移送等程序规定,进一步提高了水利监督依法行政、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。